刑事案件沒有能力賠償怎么辦
法律分析: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應由他的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擔。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但沒有經濟賠償能力,應由人民法院執行其個人財產。
第三、如果查明犯罪嫌疑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但是這種情況必須是以人民法院執行其財產后仍然無法賠償為前提的。
第四、法院在今后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有可用于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執行。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申請須知》二、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一)原案件相關人員因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5.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其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6.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8.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可以參照本意見予以救助。
不能上訴的情形
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或《刑事訴訟法》規定而屬于一審終審的案件不能上訴。規定較為復雜,不過能否上訴主要針對當事人自身的能力以及判決的結果。這些不能上訴的案件也可以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再審。
一、哪些案件不能上訴以及其法律規定 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屬于一審終審的案件不能上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是案件不能夠上訴,當事人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爭取權益,為此在面對不需要上訴的案件,可以第一時間進行處理。二、刑事案件中有關不得上訴的規定 以下三種情形屬于我國兩審終審制的例外,不能進行上訴: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決、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 另外,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上訴,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被告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訴,自訴案件的當事人都可以上訴。三、上訴的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上訴是案件當事人進一步維護權利的很好方式,但是很多情況都是不能夠上訴的。在《民事訴訟法》中,不能上訴主要是受限于當事人的自身能力以及一些規定的法律程序?!缎淌略V訟法》的規定在受限于法律程序外,也與判決結果有關。即使符合了能夠上訴的基本要件,也需要嚴格遵守規則來進行上訴。
起訴被告敗訴沒有償還能力怎么辦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庇纱丝梢姡瑐鶆杖吮仨殐斶€債務是肯定的。
在大多數民事訴訟下,證據不足,不合理,不充分,法律認知的錯誤等多重結合,法院都會駁回原告或被告的起訴或者不予受理,這些都會導致其敗訴,那么就一定存在著民事訴訟敗訴無力償還的情況。那么民事訴訟敗訴無力償該怎么辦,人民法院會怎么處理?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一、會發生的幾種可能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庇纱丝梢?,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1、申請強制執行是一定要做的,不能因為對方可能沒錢就放棄自己的權利。 2、可執行的前提是法院判決勝訴,且判決生效。法院會去查明對方名下的財產,如果是公司的話就是公司賬戶、實物出資等等;個人的話財產會廣一些,包括房產、賬戶、股票、車輛等等。 3、不能執行的話,看各個法院法官的執行情況,可能會有區別。有些法院終止執行,被執行人可能沒有后果,如果是個人,有些可能涉及個人信用、限制消費、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話,可能會處理法定代表人。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二、民事訴訟敗訴方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三、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綜上所述,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敗訴無力償還,法律會強制執行,多方考證,名下的財產被劃分,房產會被拍賣等,如果實在無力償還,則會等有錢了在執行。如果在這期間被查出,轉移財產則需要被拘留。以上就是對民事訴訟敗訴無力償還該怎么辦的全部解釋與回答。
律師會接沒有把握的刑事案件嗎?
看起來就容易敗訴的案件律師就不接了嗎?其實都不是。律師接案子與上述原因一點都不想干,那么律師一般都是看什么呢?
.首要考慮的,是當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
簡單來說:律師辦這個案子是否“物有所值”。
畢竟律師只是一份工作,是人都要恰飯的。我一般會跟當事人說,我們會盡力提供讓當事人覺得“物有所值”的服務,但是我們辦一個案件,往往也以“是否物有所值”來作為評判是否接受委托的標準。這個說法當然比較委婉,其背后的意思就是“你這個案子的難度和工作量值這么多律師費,如果與你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不匹配的話,我建議選擇其他的律師”。
但是年輕的律師們容易陷入一個誤區,那就是認為“律師費自然是越高越好”,實際上并非如此。我自己承辦過數個x位甚至x+1位律師費的案件,在承辦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明白了一個道理:有著如此高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愿)的當事人,非但不傻,而且往往都非常聰明,說得市井一點就是人精,他們對局勢的判斷和對律師作用的期待實際上是非常準確且強勢的,在為這種高支付能力、高支付意愿的客戶提供服務時,律師往往會承擔非常大的壓力。
當然,這里又要提及一個我在私下場合經常提到的話,那就是“當爭議標的額和指控罪名超過了一個閥值的時候,訴訟的對抗就不僅僅是法律的競爭,而是資源配置能力的對抗”,這個問題只可意會,在此不多說,唯一想說的就是,就目前的趨勢來看,無權無勢的群眾能夠通過訴訟來獲得公平正義的可能性已越來越高,前面說的這個“閾值”也在不斷提升,因此我對法治仍然抱著較大的信心。
.自己能否提供有效的幫助?
能不能通過自己的專業水平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這個也是我在接案時會著重考慮的問題——尤其在辦理刑事辯護業務時。
事實上,在辦理一個案件的過程中,律師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在接洽案件的時候就已經能夠有一個初步的判斷——當然,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由于家屬對案件情況往往不了解,因此案情大多要等到首次會見后才能掌握,以至于對“發揮作用”的效果很難有一個及時的評估。
有的案子有比較大的辯護空間,律師通過合法調查、翻閱刑事偵查卷宗、與公檢法工作人員建立起有效溝通渠道,是有可能減輕當事人受到的指控甚至實現傳統意義上的“翻案”和“昭雪”,但有的案件事實經過已非常清楚,律師能夠發揮的作用并不是特別大,這個時候如果還去忽悠當事人交巨額的律師費來“走程序”,在公檢法機關面前來一通“大專辯論會式辯護”,我反而覺得是不符合律師職業道德的。
當然,不同律師的辯護水平和辯護能力不同,有些我覺得沒有辯護空間的案子,在大律師看來可能辯護空間大過銀河系,也并非不可能。
3.業務風險能否承擔和消化?
風險是律師承接業務時所必然會考量的因素,而且往往有可能是權重值最高的因素,有時甚至會超過“律師費的高低”。
律師開展業務的風險來自于哪里呢?一部分風險來自于公權力機關,在過往法治尚不健全的時期,極少數地區的司法機關可能會對辦案律師予以阻撓和刁難,甚至以刑事責任來進行威脅。來自公權力機關的風險是現如今大多數律師,尤其是刑事律師所最為擔憂和著重考慮的因素。
一部分風險來自于當事人。在刑事案件當中,辯護律師對當事人的警惕之高不亞于對公權力機關,曾經發生過數起犯罪嫌疑人為了減輕罪責而向警方指控自己的辯護律師作偽證的案例,這些案例使得表面上相互信任的委托關系之下暗藏著警惕、提防甚至殺機。因此,律師在選擇案件時,往往也會將“當事人是否可信任”、“自己是否會因當事人的不利指控而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業處分”作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部分風險來自于其他方面,譬如社會大眾的輿論。例如在鮑某一案中,辯護律師如果為鮑某作無罪辯護,那么必然將遭受輿論的攻擊,這種輿論攻擊對于大多數人而言都是難以抵抗的。就我了解而言,中國的大部分律師都有著非常強的風險意識,而這種“全網攻擊”的處境明顯是與“高度風險預警意識”相悖,因此我估計大多數的律師都會因為忌憚于輿論而拒絕接受鮑某的委托。
4.放在最后的,反而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
我一直認為,律師不應當給自己賦予過多的政治色彩和正義光環。誠然,律師可以通過努力來促進個案正義,但是正義的實現,也往往與訴訟的其他參與方密不可分,我很少見哪個法官、檢察官自詡正義的化身,但是個別律師同行總是將自己放置于一個“法治救贖者”的地位,往往不利于律師職業的良好發展。
律師該不該以實現正義為己任,這當然是該的,但是“什么是正義”并非二元提問,無法進行簡單的回答,每個人眼中的正義也各不相同,屬于每個人的正義也絕非一致。譬如對于鮑某而言的正義,對于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來說便未必是正義,而在經歷了新文化、新觀念不斷沖擊的二十一世紀里,十四億人中的“正義觀”也各不相同,這些正義觀有的大同小異,但有的卻相互割裂——因此,律師不可能實現所有人期待的正義,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爭取實現當事人所期待的正義,這便是他能做的最小,但也是最大的貢獻。
文章的最后,可能還是要回復一下大家的疑問,我會不會承接鮑某的案子呢?答案是當然不會,一來鮑某斷然是看不上我這種小律師,二來,雖然我自己認可“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法治意義”,但是仍然擔心輿論對我本人的攻擊,這兩個問題中,第二點恐怕更為關鍵。
自己無法做到,為了法治和正義完全不顧一切的挺身而出,也正因為如此,才對那些真正能夠做到這一點的人抱以最高的尊敬。
相關推薦:
刑事訴訟法誣陷罪(誣陷罪需要什么證據)
刑事自訴審查立案(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
合同詐騙刑事上訴(詐騙罪量刑過重的刑事上訴狀)
沒有刑事應訴能力(律師會接沒有把握的刑事案件嗎)
刑事罰金如何減少(盜竊罪如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