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 行政處罰決定 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否則,對于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 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上文就是對于適應 刑事訴訟法 要求的簡易程序的詳細介紹。其實,刑事法庭在用簡易程序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一般都是只針對那些犯罪事實特別清楚的,而且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并沒有什么爭議的刑事案。通常只要符合相關條件的話,人民檢察院就會向法庭建議使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客觀: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不適用的范圍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注意事項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2、庭前審查程序。對于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于“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