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盜竊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會盡快的將其逮捕歸案。在羈押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接到申請后,公安機關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犯罪嫌疑人繳納一筆保證金后,允許其回家。那么,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有哪些?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了解。一、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三、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理由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應用于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犯罪對象。根據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內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在接到訊問后要及時歸案,并且不得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等。申請取保的時候,要提供一名擔保人或者一筆保證金,在取保結束后保證金退還。
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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