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徸袷氐囊?guī)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宣布取保候?qū)彌Q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qū)徣俗袷匾韵乱?guī)定: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盜竊案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會盡快的將其逮捕歸案。在羈押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qū)?。接到申請后,公安機關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犯罪嫌疑人繳納一筆保證金后,允許其回家。那么,取保候?qū)徸袷氐囊?guī)定有哪些?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了解。一、取保候?qū)徸袷氐囊?guī)定有哪些? 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诉`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qū)徑Y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取保候?qū)?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三、變更取保候?qū)彌Q定的理由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边@一規(guī)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jīng)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guī)定。應當說,這一規(guī)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qū)彸蜂N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qū)徠谙迣脻M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qū)彌Q定不當?shù)摹?nbsp;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審結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qū)徥切淌聫娭拼胧┲?,主要應用于犯罪情?jié)輕微、社會危害小的犯罪對象。根據(jù)取保候?qū)徸袷氐囊?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內(nèi)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在接到訊問后要及時歸案,并且不得故意損毀證據(jù)材料等。申請取保的時候,要提供一名擔保人或者一筆保證金,在取保結束后保證金退還。
刑事訴訟中取保候?qū)彽臈l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qū)彙?/p>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qū)彆r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qū)彙?/p>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qū)彙?/p>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fā)現(xiàn)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fā)現(xiàn)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qū)彿椒ā?/p>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jù),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nèi)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jù),而需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nèi)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qū)彿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37條第7項的規(guī)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qū)彙8鶕?jù)公安部《規(guī)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guī)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qū)彙?/p>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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