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監督內容包括:
1、立案監督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2、偵查、審查、起訴監督
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監督偵查工作,對偵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3、審判監督
對審判過程的監督是指庭后以檢察院整體名義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審判結果監督是指抗訴,對死刑復核監督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4、執行監督
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對刑罰變更活動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包括三大類:一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是指依照法定職權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并在訴訟中承擔一定職能的國家機關。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另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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