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中止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仍然有效。
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對保障被告人的人權、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都產生了極大的作用。1979年和1997年《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中止審理,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才增設了中止審理制度,并且在2018年修改中予以保留。
(一)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中止審理的規定
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不僅僅涉及到立法理論問題,還涉及到人民法院在中止刑事案件審理后所需公正解決的一系列具體實踐問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了中止審理制度的適用條件、期限、恢復程序等問題。
(二)2018年《刑事訴訟法》保留了中止審理的規定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保留了中止審理制度,并且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314條和第332條,分別對共同犯罪和自訴案件的中止審理進行了補充規定。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判期間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一)缺席審判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使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而不得中止審判。
(二)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進行審理,而不得中止審理。
(一)中止審理后的審限問題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1.時間不同
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
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
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三)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的區別
1.適用情形不同
中止審理適用于出現了致使審判無法繼續進行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終止審理適用于不必要或不應當進行審判的《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二)至(四)項法定情形。
2.結果不同
中止審理只是暫停審判,待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消除后再恢復訴訟,繼續對被告人進行追訴;中止審理是終結案件,不再追訴。
法院刑事自訴為什么這么難
法院刑事自訴難的原因,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有“畏難”情緒,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條件進行限制,人為地縮小了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致使受害人告狀無門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
二、受害人對刑事案件自訴的范圍和標準認識不到位。有很多當事人不明白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當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安、檢察機關沒有介入或不予處理時,就自認倒霉,而不知道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舉證難。實踐中,自訴人提供證據是有一定的困難的。比如說“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證據,當事人就很難從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獲取,如果無法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就無法立案,這是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起訴困難的又一大原因。
四、刑事自訴案件收費不統一。最高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但是基層人民法院由于受辦案經費及審判人員緊張的困擾,在自訴案件的受理過程中往往以各種理由收取一定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先刑事后民事的最新法律規定?
最新法律規定強調了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即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時,應當優先解決民事責任問題,然后再處理刑事責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法律規定明確了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即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時,應當優先解決民事責任問題,然后再處理刑事責任問題。具體而言,當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交織在一起,并且民事糾紛已經成立或者涉及到損害賠償等問題時,人民法院應當先處理民事訴訟,確定民事責任,然后再處理刑事訴訟,確定刑事責任。這種做法有利于保護民事權益,減少對當事人的影響,并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情況。例如,當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依據民事糾紛的事實和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同時解決民事糾紛問題。
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是否適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不是,有哪些例外情況?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并不適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情況可能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情況:1. 案件涉及到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別重大的公共利益問題;2. 案件中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事實存在互相矛盾或者在證明上存在難度;3. 審判需要考慮刑罰的教育作用和社會效果等因素。需要說明的是,即便在以上情況下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情況,也應當盡快解決民事訴訟問題,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
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是新時期下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應當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利益,優先解決民事糾紛,再處理刑事責任問題。這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民安居樂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刑事審判程序 在庭審中的一些問題
在庭審中 證人是否可以一次性提上庭 rn審判長說要提被告時 法警從書記員那里拿了一份什么東西 去提被告rn口頭宣判是不是要全部把判決書念出來rn向法庭出示文書證據時 是由法警拿給審判長看嗎 還是怎么樣的1、一般來說,為了證人所作證言不受其他證人影響,一般是單獨作證。
2、法警從書記員那里拿《提訊證》去提被告。(這個問題你也要質疑)
3、程序上,確實需要把判決書全文念出來。
4、正規的庭審,證據的傳遞都是由法警執行。
以上所說,都是按正規程序,實際操作上,宣告判決不一定要把判決書全文念出來,念判決結果就行,判決書全文N頁,念完一次,到吃飯時間了,下一個庭還要開不開?關于是否由法警傳遞證據,那是法警警力配備是否充足的問題。
綜上,正規的審判程序在實際執行上,不一定可以全部按規辦事,但是有一點,操作是否正規都不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你質疑這些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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