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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之前傳喚(刑事傳喚就是立案了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0 10:42:40

刑事立案之前能否傳喚

不能。傳喚前需要立案,立案前不可以傳喚。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警隊傳喚是立案了嗎

刑警隊傳喚不一定是立案了。
傳喚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綜上所述,對不需要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嫌疑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刑事傳喚必須立案狀態才能做

傳喚并不一定要在立案之后,在公安機關還沒有正式立案之前,也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畢竟公安機關也需要進行過初步的調查之后才決定是否立案的。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的進行,傳喚時必須統一使用傳喚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口頭傳喚。

一、刑事案件中傳喚是否在立案之后?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二、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三、傳喚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總的來說,法律上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只有立案了才能對相關人員進行傳喚,假如公安機關經過初步調查之后,認為報案人所舉報的情況根本就不構成立案的標準,公安機關也沒法立案的。公安機關在傳喚任何一位公民之前,都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制作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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