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止令規定有什么后果?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也指由法官簽發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一定的行為,禁令救濟的具體體現。那么,違反禁止令規定有什么后果?
違反禁止令規定有什么后果?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刑事禁止令,是“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由此可見,刑事禁止令對于解決限制人身自由刑與社會防衛需要之間的沖突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刑事禁止令時會遇到一些實踐難題。 增設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過對管制的執行方式和緩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適時調整,有針對性地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必要的行為管束,以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 。 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一)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機關三條禁令
1、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2、嚴禁攜帶槍支飲酒;3、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4、嚴禁接受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吃請或物品;5、嚴禁毆打、體罰、虐待罪犯勞教人員;6、嚴禁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通訊工具;7、嚴禁接受異性陪侍或到營業性場所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8、嚴禁參加賭博活動。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五條禁令是哪五條
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具體情況如下:
“五查五整頓”的新時代來臨了
這不只是一個提法還是一個新高度!政法隊伍的清正廉潔,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社會公平。政法隊伍在落實紀律上,絕對不能含糊。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政法系統也有自己的“緊箍咒”,
請自查對照政法各家鐵規禁令。政法隊伍建設穩穩噠!
1、法院系統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現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于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
五個嚴禁是——
①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②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③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④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⑤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
十個不準是——
①不準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
②不準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③不準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者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
④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
⑤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
⑥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⑦不準違規使用公車或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準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于探親訪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動;
⑨不準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⑩不準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
2、檢察系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2005年5月13日印發)
①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②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③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④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管理不善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不批評、不教育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2009年1月21日印發)
①嚴禁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②嚴禁執法辦案期間飲酒,違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③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載體飲酒,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④嚴禁佩戴檢察標志和著法警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⑤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使用機動車輛的六項規定》(2010年5月30日印發)
①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②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向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③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④嚴禁檢察人員使用扣押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使用扣押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⑤嚴禁檢察人員私自使用公務車輛,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私自駕駛公務車輛的,依照前款規定從嚴處理。
⑥嚴禁檢察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違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公安系
公安部“三項紀律”、“五條禁令”公安部“三項紀律”
第一條,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
第二條,決不允許酗酒滋事;
第三條,決不允許進夜總會娛樂。
公安民警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閉,并視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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