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需要公安機關收集相關的證據,重新進行偵查之后,再將材料交給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可以審查起訴,并且要求補充偵查。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需要公安機關收集相關的證據,重新進行偵查之后,再次移送,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二、退偵兩次后還會被判刑嗎? 1、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 2、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邢氏類型的案件,所需要經歷的流程是比較多的,首先公安機關是負責偵查活動的旗子,是由檢察機關負責確定是否達到審查起訴的標準,如果不符合的話,還需要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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