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拿到諒解書會改判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如果一審判決沒有考慮有諒解書的情況,那么屬于量刑不當的情形,二審法院可以改判。
如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如果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則可以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一、二審有諒解書會減刑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如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如果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則可以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而如果是在二審中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二審法院可以據此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較一審所判的刑罰較輕的刑罰。
二、諒解書怎么寫才最有用
在相關規定中,諒解書并無固定的專業格式,有兩種情況,其一,如果其中一方已經造成另外一方受到傷害,但是雙方經過溝通協調,已經達成協議就賠償問題,并且實際已經支付相應金額。另一種是其中一方沒有給另外一方造成傷害,這種情況諒解書要表達說明詳細清楚,受害者已經對當事人進行諒解,并且受害一方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些刑事案件是可以雙方進行和解的,雙方在都同意的情況下,由司法部門進行調解,調節后司法部門會出一份協議書,被害人出一份諒解書,這就涉及到,怎樣寫諒解書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首先諒解書要有發生時間的時間,雙方姓名,發生地點,事件經過,受害者有無醫院出具的證明,傷害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及賠償具體項目。
諒解書由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一方出具,主要寫明犯罪一方有懺悔的表現并進行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已經原諒犯罪嫌疑人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有諒解書是不是不用坐牢
有諒解書是有可能會坐牢的。
有諒解書還是有可能被判刑的,相關規定如下:
1、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2、所以在得到諒解書之后,仍然需要坐牢的情況也有可能會發生;
3、獲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條件,但是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4、諒解書是主審法官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而不是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5、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則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簽諒解書的程序: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得到諒解書可以從寬處理,不是免除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拿到諒解書人可以放了嗎
法律分析:拿到諒解書也不一定會出來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解其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判斷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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