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代理 申訴 、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 自訴案件 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 訴訟 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 證人 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開庭審理 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 是指我國的相關案件,觸犯到個人的生命財產和社會安全的一類嚴重的案件,我國對這類案件的 立案 審理和判決都有相關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一定要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辦理,我國的辦案機關也會根據 法規 定對這類人進行判罰。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跟時間
刑事案件的流程主要是偵查,審查起訴,審判。
每個案件的時間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立案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
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而對于自訴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然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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