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筆錄意味著什么
法律分析:去派出所做筆錄分很多類型,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筆錄是指偵查機關為了進一步了解案情而通過訊問案件相關人記下的案件資料。 如果是證人或者受害人,被喚去做筆錄,只不過是幫助了解和梳理真實案情。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且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刑警隊做了筆錄算立案嗎
法律分析:按照程序來說,不算立案的,筆錄只是派出所了解基本問題、情況的,以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立案屬于公安的另一個程序的。立案要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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