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被告人有無座位
被告人有座位的。
對于刑事訴訟案件,在法庭開庭審理時座位的設置,現行有效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法發<1993>41號),根據該規定,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在審判臺正對面的下方,設有被告人座位,在開庭時被告人可以就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二、審判活動區布置
法庭由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組成,以審判活動區為主,保證審判活動能夠依法順利進行。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其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辯護人員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暫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司)發<1985>1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見附圖1)。
刑事法庭 被害人坐哪?
如題rnrn是觀眾席吧刑事法庭中,被害人坐在公訴人旁邊。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座位安排如下: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座位一般與辯護人座位在一起,如果人數特別多,可能會另外安排。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坐在正對審判員的方向,旁聽席位與審判人員席位中間,挨著旁聽席第一排。證人的席位一般在中間。翻譯人員席位不固定。審判法庭的審判區正面設審判臺,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與審判法庭面積相適應);審判臺前方右側設公訴臺,高度與審判臺相同;審判臺前方左側設辯護臺,高度也與審判臺相同。在審判臺、公訴臺和辯護臺上,分別設置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公訴臺與辯護臺呈八字形,都面對被告人方向。證人座席位置設在公訴臺右下方平地上。現有的審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進行改建。今后新建審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建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三十七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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