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重傷一級:植物生存狀態。
重傷二級: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范圍 鑒定人的種類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 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傷情分幾個等級?
一、傷情鑒定級別是怎么劃分的
1、輕微傷
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傷害,如:眼部外傷后腫成了熊貓眼嚴重影響了外觀、跟別人打架被打掉一顆牙或者把鼻子打骨折或出血了等損傷就可以構成輕微傷。
2、輕傷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我們平時常見的一些骨折、砍傷之類的傷害,其實都屬于輕傷的范圍,一般來說,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就是輕傷。
3、重傷
重傷一般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一般來說輕微傷是行政案件,一般只對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輕傷可以雙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調解處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重傷一般都會追究刑事責任。
二、申請傷情鑒定所需材料
1、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
2、委托鑒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X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三、申請傷情鑒定注意事項
1、單位委托的,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個人委托的,應提供本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在鑒定機構需要時,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證明;如無法證明的,應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接受傷殘鑒定者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就傷情鑒定級別劃分來看,肯定是根據實際的受傷情況進行的,傷的嚴重的最后鑒定出來的可能就是重傷。但要是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所懷疑的話,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進行重新鑒定的,畢竟涉及到自身利益,千萬不可大意對待。
交通事故重傷、輕傷鑒定標準
交通事故重傷、輕傷鑒定標準 交通事故的重傷標準: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發〔1990〕070號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在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沒有專門的輕傷標準,統一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法(司)[1990]6號 1990年6月20日發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蠖?。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標準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鑒定傷殘等級標準,司法鑒定是可依據人體損傷等級鑒定標準鑒定,分為輕微傷、輕傷二級、輕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一級。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鑒定應當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需要進行實驗的,應當記錄實驗時間、條件、方法、過程、結果等,并由實驗人簽名,存檔備查。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全文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全文。
《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根據鑒定需要可以聘請其他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參與鑒定。
第十五條 具備鑒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完成鑒定;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委托單位。
第十六條 鑒定應當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需要進行實驗的,應當記錄實驗時間、條件、方法、過程、結果等,并由實驗人簽名,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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