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回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復議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客觀:一、申請回避的方式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但提出申請時應說明要求回避的理由。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但是如果回避事由在審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提出后,是否準許則由法院來決定。對于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二、申請回避的理由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回避理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2、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理由: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另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準確的說應該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期,《 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 有期徒刑 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 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在案件開始審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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