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刑事辯論的總結陳詞篇二
首先,請允許我指出對方辯友存在的三個問題:
第一、對方辯友對謝某的主觀意圖避而不談,屢屢逃避我方問題,是不是對方辯友自認理虧呢?對方辯友僅僅依照謝某“殺牛”的客觀行為就將其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明顯是客觀歸罪,嚴重違反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
第二、對方辯友拒不承認謝某在殺牛之前就已經占有控制了奶牛的事實,純粹是狡辯。辯題已經明確說明,10月10日,謝某秘密將奶牛牽出了奶牛場,這都不算控制占有,難道非要將牛牽到火星才算控制占有嗎?
3,對方辯友只糾纏于謝某的第一次犯罪行為,對謝某的第二次犯罪行為視而不見,試圖以偏概全,這完全是對方辯友自認理虧的表現。我們應該把謝某的兩次行為統一起來分析。
我方認為,謝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謝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奶牛的故意,并實施了秘密竊取奶牛的行為,侵害了奶牛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權,滿足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當定為盜竊罪。至于盜牛之后的殺牛、剝皮、取肉的行為,只是謝某對盜竊所得財物的處置行為,是“事后不可罰行為”。
我方認為,謝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要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有毀壞公私財物的故意。本案中,謝某與奶牛場無冤無仇,沒有理由故意去毀壞奶牛。如果謝某只是單純為了毀壞奶牛,就不會將奶牛牽出奶牛場才宰殺,就不會取走牛肉,,況且,辯題也已經明確說明謝某是為了吃到新鮮牛肉才想占有奶牛、獲得牛肉。
可見,謝某主觀上沒有毀壞奶牛的故意,明顯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謝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最后,我要提請各位注意,謝某的兩次行為只能定一個罪名。這也與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盜竊罪的規定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盜竊案件的解釋》的規定,對于一年以內的盜竊行為,只要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的,就應該統一定為盜竊罪。本案中,謝某的兩次盜竊行為發生在一年以內,第二次盜竊價值7000余元的奶牛的行為,毫無疑問,構成盜竊罪,因此應該把謝某的兩次盜竊行為統一定為盜竊罪。
尊敬評委,對方辯友,現場的朋友們,培根在《論司法》中說過:“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不平的舉動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卻破壞了水源。”
因此,只有正確定罪,才能公正的裁判;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只有將謝某的行為定為盜竊罪,才是公正的裁判,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
刑事辯論的總結陳詞篇三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并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后,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后,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后,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法庭辯論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組織當事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提出自己的看法,陳述自己的意見,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刑事法庭辯論應注意哪些問題
法庭辯論依法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接著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然后雙方互相辯論,依法交替進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辯論應不少于三輪。在辯論中,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了并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是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是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復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
四是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依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如果辯論中提出了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調查不清而又是影響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實證據,則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應當從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出發慎重對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僅改變起訴罪名的,一般可以準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許??梢砸蠊V人書面補充起訴,并給辯方準備答辯的時間。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將重罪名變更為輕罪名的,可以準許;將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的,不能允許。
5、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在法庭上口頭要求撤銷的,一般可以準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6、起訴書未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口頭提出予以認定的,可以準許?! ⌒淌罗q護中的程序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和完善程序性辯護對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部門的行為,維護訴訟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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