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能判無罪嗎
刑事案件是可能判無罪的。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后,犯罪事實不清楚或者是證據不足的,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的,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那么就會宣布被告無罪,被告會被當庭釋放。無罪和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兩個概念,無罪是被告沒有實施過犯罪事實,但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是說被告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因為年齡等原因依法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事犯罪逃跑幾年可以判無罪
刑事犯罪逃跑幾年都不可以判無罪。立案后逃跑沒有時效限制,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事案件有無罪釋放嗎
法律主觀:
有的,如果法院審理認為其不構成該犯罪的,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無罪釋放的情形: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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