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全流程怎樣辦理
法律主觀:
申訴是我國每個公民都有的權利,但是很多人對于申訴方面的知識了解的并不多,以至于真發生了不知所措。
一、刑事訴訟申訴流程
刑事案件申訴流程如下:
(一)刑事申訴的立案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
(二)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
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三)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二、起訴離婚程序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三、刑事申訴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中每個一個程序都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定,申訴也不外如是,在進行這些程序時,一定要遵守規定。
法律客觀: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
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5、行為地為主,居住地為輔
行為發生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其他有關地;
結果發生地: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離開戶籍,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單位登記地為居住地,主營地和主辦機構地與登記不一致的,后者為主;
17、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皆可管轄;
32、自行回避、責令回避、要求回避:
1)【公安】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公安本人】或【公安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擔任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Diff)
4)公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影響案件公正的;
33、公安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規會見當事人;
2)接受當事人給的利益;
3)接受當事人付費的活動;
4)其他影響公正的行為;
34、自行回避、要求回避:
書面申請,說明理由;
口頭申請,記錄在案;
35、
【偵查人員】回避,【縣級以上】決定;
縣級以上的【負責人】回避,【同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Diff)
36、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一般2日內日決定;復雜的,XJYSP,5日內決定;(Diff)
對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及時送檢;
37、若駁回回避申請,可5日內申請復議;
38、回避前,不停止查案;回避后,不得參與;
39、回避前的活動是否有效,公安決定;
40、【記錄人、翻譯人員、鑒定人】需要回避的,【縣級以上】決定;(Diff)
42、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活動:
1)向【公安】了解罪名、案件,【提出意見】;
2)與【嫌疑人】會見、通信,了解案件;
3)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4)為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3、【一訊】或者【強制措施】之日,告知有權委托律師、或者法律援助機構。
44、在押的,由監護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書面申請、口頭申請委托律師。
45、在押的 —>看守所—>辦案部門—>律師或事務所,轉達請求
46、以下人員,無委托辯護人的,公安3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1)盲聾啞、半精神病人
2)可能無期、死刑的
47、公安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24小時內轉交到援助機構,3日內通知代理人
51、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
52、對于涉國、恐的案件,嫌疑人【在押或監視】的,律師應向【辦案部門】申請,辦案部門報批【縣級以上】之后,才能會見,除有礙偵查、可能泄密的情形外 。
有礙偵查: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4)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55、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不得派員在場。
58、對律師收集的:
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
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核實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有關證據應當附卷。
59、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60、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
64、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或依法返還時,才可以拍攝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
71、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應當排除!
72、經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應當,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
7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7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5、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保護其安全。
Tip:強制措施是中間流程,刑事處罰是最終決定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羈押、其他
74、需要拘傳的,或者傳喚不到案的,可以拘傳到指定地點訊問;
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縣級以上】批準;
75、出示拘傳證,責令嫌疑人簽名;
填寫到案時間、結束時間,拒寫的,注明;
76、拘傳時限:12-24
77、適用情形:
1)可能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有期以上,采取此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重病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采取此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滿,尚未終結,需繼續偵查的;
拘留但是【不符逮捕】條件的;
提請逮捕但【檢察院不批】的,需要繼續偵查的;
78、重犯不得取保候審:累犯、主犯、自殘犯、暴力犯;
79、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縣級以上】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宣讀,簽名;
80、責令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81、保證人的條件:
1)無牽連
2)有能力
3)有權利
4)有住處收入
82、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指印。
83、保證金起點1000;
85、被取保候審者,應當遵循的規定:5點
1)不得擅自離開;
2)住所等發生變動,24小時內報告;
3)傳訊及時到案;
4)不得干擾證人;
5)不得偽造證據;
105、適用情形:前提是符合逮捕
1)重病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期;
2)不能自理的唯一撫養人;
3)特殊需要;
4)羈押期滿,尚未終結;
檢察院不批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符合監視居住要求的;
取保候審,既無保證人,也無保證金的;
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的;
106、《監視居住報告書》+《監視居住決定書》
107、住處、指定居所,執行
109、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通知書》,24小時內告知家屬;
111、遵守規定:
1)不得擅自離開;
2)不得擅自見人、通信;
3)及時到案;
4)不得干擾證人;
5)不得偽造證據;
6)交出【出入境證件、身份證、駕駛證】;
113、公安機關決定的,由住所的【派出所】執行;
114、法院、檢察院決定的,縣級以上24小時內通知當地【派出所】執行;
118、不超過6個月;
169、
公民扭送案件、自動投案案件,應當受案;問情況,做筆錄,簽名;
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
170、
對扭送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登記,制清單,簽名,保管;
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
17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
172、保障扭送人安全
174、BMP(辦案部門負責人批轉),調查核實
175、
有犯罪、無管轄的案件,XJYSP,移送案件通知書,24h內移送;
無管轄,但緊急的案件,先采取措施,后辦手續移送;
無管轄,能當場判斷的,應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向其他機關報案;
176、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法院處理;
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法院辦理;要求公安處理,應處理;
自訴案件,公安應移交證據;
177、不夠刑罰,轉行政處罰
178、
有犯罪 & 追刑責 & 可管轄,XJYSP,可立案;
無犯罪,或犯罪輕微,或其他不追刑責,XJYSP,不立案;
不立案,做不予立案通知書,3日內送達KGR;
179、“不服“
KGR對不予立案不服的,7日內向同機關申請復議;公安30日內決定;
KGR對復議不服的,7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上級公安30日決定;
重大案件,延長復議、復核,最多30日;
180、
行政機關移送案件,3日內審查,立或者不立案;
案件材料不全,24h內通知,3日內補全,但不得退回該案;
無管轄,書面通知移送其他;
182、
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內書面回復;
公安要立案的,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檢;
檢要求公安立案的,公安15日內立案,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檢;
183、不應立案而立案
184、
經偵查,有犯罪,無管轄,XJYSP,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
3日內通知扭送人或機關;
XYR已到案的,通知家屬;
186、經偵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撤案: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輕微的
3)已過追訴時效的
4)特赦的
5)死亡的
6)其他
經偵查,
有犯罪事實的,但不是該嫌疑人犯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疑人不夠刑罰的;
應當停止對該嫌疑人的偵查,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187、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嫌疑人,應制作報告書,報批縣級以上。
已在押的,立即釋放;
已被逮捕的,通知批準逮捕的檢察院;
已被強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移交;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予以解封;
189、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3日內告知嫌疑人
190、案件撤銷有誤,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終止偵查有誤,繼續偵查。
194、開展偵查活動,應當邀請有關公民作見證人;
以下不得作為見證人:
1)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處理的人;
3)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人員;
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偵查活動應錄音錄像。
258、可對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嫌疑人進行辨認
259、【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60、“人7物5十照片”(“人妻誤吾”)
辨認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辨認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認物品,混雜物不得少于5件;辨認物品的照片,不得少于10個物品的照片;
262、辨認筆錄,偵察人、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錄音錄像;
283、偵查終結的(&)條件:
1)案件清楚
2)證據確鑿
3)罪名正確
4)手續完備
5)應當追責
285、偵查終結,制作【結案報告】:
1)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強制措施及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處理意見
286、【縣級以上】批準;重大復雜,應當【集體討論】
287、全部案卷裝訂立卷
向檢移送案件,只送【訴訟卷】;公安機關存檔【偵查卷】。
288、已送扣押、查封、凍結的物,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檢。
289、
制作起訴意見書,縣級以上批準,連同【案卷、證據、律師意見】,一同送檢;
告知嫌疑人、律師;
自愿認罪的,起訴意見書中注明;
適合速裁的,提出速裁;
291、【共同犯罪】案件中,應當寫明每個犯罪的情況,并【分別】提出意見。
292、
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
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末頁注明。
293、
檢決定【不起訴】的,在押的立即釋放;
除了轉為行政案件外,將查封、扣押、凍結的,立即解除;
檢決定行政處罰、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已送公安處理;
294、
公安認為檢【不起訴的決定有誤】的,7日內提請復議,XJYSP,送檢;
公安對檢的【復議不接受的】,7日內提請復核,XJYSP,連同復議書,提請【上級檢】復核;
295、補充偵查時限:一個月;
最多兩次
296、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報批縣級以上,分別處理
1)
2)
3)
4)
317、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19、
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辦理;
未成年人的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來做;
321、
是否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的臨界年齡
322、
調查未成年人,可調查其【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
323、
訊問未成年人,通知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成年親屬、所在地基層組織(居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
327、嚴格限制、盡量減少使用【逮捕】措施
328、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331、不滿18、判5年以下有期的,應當記錄封存;
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法律咨詢 、 代理 申訴 、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 自訴案件 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 訴訟 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 證人 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開庭審理 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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