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一般不可以和解。但是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即使是公訴案件,也是可以適用和解制度的。
刑事和解案件需滿足下列條件:
1、公訴案件;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及侵犯財產罪;
3、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即做出相應的民事賠償。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能和解嗎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可以雙方和解,可以從輕處罰。但是要注意的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解了的情況下依然要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案屬于公訴案件,如果僅因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間達成了和解,當地的司法部門就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的話,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就涉嫌違法。但取得了受害者的諒解的話,可以從寬處罰。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解的條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3、和解適用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件。三、刑事和解的范圍1、從案件條件來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詐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應當數罪并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對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時激憤而犯罪的案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用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會收到較好的效果。綜上所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允許當事人和解,但是和解之后犯罪嫌疑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可免除刑事處罰,但可以依法從輕處理,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特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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