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的法定理由有: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2.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刑事抗訴書 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杏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如果檢察院認為審理過程存在問題,適用法律不對的,可以提出抗訴要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交 抗訴申請書 ,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如果法院拿到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要 退回檢察院 。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 訴訟 過程、當事人 申訴 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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