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做筆錄一般問什么
檢察院做筆錄是為了進一步了解案情。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制作訊問筆錄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派出所叫去做筆錄是怎么回事
如果是證人身份,“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可以說明情況不去;
如果是當事人身份,“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必須去,不可以推脫,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被警察叫去做筆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弄清楚自己的身份
被警察叫去做筆錄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是作為證人做詢問筆錄;
二是作為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做詢問筆錄;
三是作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做訊問筆錄。
(一)不同身份做筆錄的后果
雖然“詢問”跟“訊問”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后果卻大不相同:
證人的詢問筆錄意味著自己并不涉案,只需將自己知道的情況如實向警察講明即可;
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的詢問筆錄意味著自己涉嫌行政違法,后期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案件甚至也有可能轉化為刑事案件;
訊問筆錄則意味著已經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后續可能被判處刑罰。
(二)如何識別自己為何種身份
1.根據警察的說法識別:
警察在叫某人去做筆錄時一般會說明原因,若未說明,自己也可以向警察詢問。
2. 根據簽署的文書識別:
不論是以何種身份被叫去做筆錄,警察都會講明權利義務并簽署相關的文書。
證人簽署《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簽署《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簽署《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3. 根據筆錄抬頭識別:
證人筆錄和違法嫌疑人筆錄抬頭一般是“詢問筆錄”;
犯罪嫌疑人筆錄抬頭則一般是“訊問筆錄”。
4. 根據做筆錄的環境識別:
證人和違法嫌疑人一般是在詢問室做筆錄,證人還有可能在公安局以外的地方做筆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訊問室做筆錄。
詢問室跟訊問室門口一般會掛牌子,可以清楚地識別。
二、筆錄核實無誤后才能簽字
從證據的角度來說,跟警察說了什么并不重要,筆錄上記載了什么才重要。一旦在筆錄上簽字捺印后筆錄就具有了證據效力,后期再想推翻筆錄是比較困難的。
因此,在警察記錄完畢后,一定要核對筆錄內容
(1)對于筆錄中與自己說法不一致的地方可以要求辦案人員修改;
(2)對于未記錄的可以要求辦案人員記錄;
(3)對于已經記錄但自己未說過的內容可以要求辦案人員刪除;
(4)對于記錄的不準確的內容也可以要求辦案人員修改。
(5)另外,筆錄中要盡量避免存在“可能”、“也許”、“應該”等不確定的詞匯,對于存在不確定性詞匯的,也可以酌情要求辦案人員修改。
對于辦案人員拒絕修改的,可以拒絕簽字。
筆錄是指偵查機關為了進一步了解案情而通過訊問案件相關人記下的案件資料?! ∪绻亲C人或者受害人,被喚去做筆錄,只不過是幫助了解和梳理真實案情。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且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強制措施的種類: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詢問筆錄的組成:
1、標題。為“詢問筆錄”。
2、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3、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4、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后,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可以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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