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訴期限
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治安案件的處理手段主要有警告、罰款和拘留等,都十分的簡單。但是,辦理刑事案件就十分的復雜,而且刑事案件辦理期限也是有規定的。那么,刑事案件公訴期限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將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家就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一、刑事案件公訴期限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七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布)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范圍就應當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三、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四、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通過上文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七天。
刑事訴訟各種期限
刑事訴訟各種期限大家了解過嗎?在此我為大家整理了以下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刑事訴訟各種期限【1】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2】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較普通程序簡易的一種審判程序。
根據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簡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審程序中適用。
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絕大多數案件屬于性質不太嚴重,事實、情節簡單、清楚,因此,簡易程序將成為一審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關于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根據的規定,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定位【3】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頒布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熓孕校牎罰熞韻錄虺啤兌餳》犞泄娑ǎ憾雜詒桓嬡俗栽溉獻锏牡諞簧蠊訴案件,可以在審理方式上進行簡化,從而通過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已經進行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的改革予以了肯定。
考慮到公正與正義的要求,對于普通程序簡化審,筆者認為必須與下列的制度配套使用:
1、賦予被告人以選擇權。
根據《意見》,有權啟動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被告人實質上沒有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選擇權。
賦予被告人簡化審的選擇權,實際上來源于被告人有權選擇按正常的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權利,這種權利直接來源于程序主體性原則,即當事人有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權利。
因為適用簡化審是一種會使被告人權利受到限制,并可能導致被告人受到有罪判決的特殊程序。
對于這樣一種使自己明顯不利的程序,如果不是被告人自己選擇的,而是被迫承受的,那么被告人會認為訴訟的結果也不是在正當的程序中作出的。
而一旦賦予被告人選擇權,那么無論該程序會給被告人帶來什么樣的后果,他可能都會對這一種自由選擇的結果心甘情愿。
2、規定必須要有律師參加。
當一個人被刑事指控的時候,他可能根本就判斷不出指控的性質、指控的事實,只有律師才可能對事實與證據、定罪與量刑的問題以及裁判時定罪的可能性有全面的了解。
沒有律師的參與,對被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律應規定在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中必須要有律師的參與。
3、在訴訟證明標準上,實行法律真實標準。
我國強調“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行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
立法所倡導的帶有對抗制因素的庭審方式,因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的存在并未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推行,因而應改變為法律真實標準。
4、對作出有罪答辯的被告人應當判處較輕的刑罰。
在那些堅持按照普通程序審判的被告人和通過有罪答辯來消除審判風險的被告人之間,量刑應有所差別,而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辯能節省國家進行審判的開支和費用,所以法院在量刑上應體現出一定的“優惠”,這也是許多被告人進行有罪答辯的重要緣由之一。
刑事案件受案時間規定
刑事案件受案時間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刑事案件受案,對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3日內必須立案;
2、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在7日內必須立案;
3、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對于以下案件應當進行撤銷: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刑事案件受理階段比較多,而且各個階段花費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如果案情簡單大概在五六個月就受理完畢,案情復雜則可能在兩年左右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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