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流程
拘留后當事人會被偵查機關訊問,若發現與本案無關,則立即釋放;若確定是現行犯或者是本案的嫌疑人,則轉入其他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逮捕,等待偵查機關對案情偵察完畢后,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人民法院審判后定罪量刑。拘留主要是適用于現行犯、被他人指認或者在其住處發現證據等情況的嫌疑人。
一、被刑事拘留之后的流程是什么?
1、被刑事拘留之后的流程為繼續偵查、偵查結束移交審查、審查后決定是否起訴等。
(1)偵查: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
(2)審查起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被拘留者的家屬病危,不一定可以回家探視。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二、公民得知自己的家屬被刑事拘留了,可以找律師嗎?
1、公民得知自己的家屬被刑事拘留了,可以找律師。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請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1)對于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為了爭取能夠爭取的最大權益,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的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當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屬就應當立即為他聘請律師,有了律師的及時咨詢,犯罪嫌疑人就會心中有底。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①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審訊人員為了迅速破獲案件,在審訊過程中未必都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②犯罪嫌疑人對此則無能為力,也不知道該怎么做。如果有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律師針對這種行為,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隨時監督辦案人員的審訊過程,從而真正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安機關訊問被拘留者后,會將其釋放嗎?
1、公安機關訊問被拘留者后,可能會將其釋放。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對于應當被拘留,但是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需要告知檢察院。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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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保釋需要什么流程和手續
法律主觀:
拘留在我國是有規定期限的,如果在超過了期限還沒有找到相關的證據那么就必須要釋放當事人。
一、刑事拘留釋放需要什么手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望嗎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刑事拘留的性質
1、拘留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即拘留是一種保障性措施,而非懲罰性措施。
2、拘留適用的緊急性、短期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期限為24小時,可見拘留為一種緊急措施,非緊急情況不可適用,如需適用,時間要盡可能減短。但是,我國還規定了大量拘留延長的“例外情況”,然而實踐中,例外已經和原則發生了替換。
3、拘留適用要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由于拘留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查。這也就是西方法治國家的司法令狀原則。
4、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權和國家公權力的尖銳沖突,應由法律嚴格規范,避免錯拘,亂拘。刑事拘留的性質。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交了罰款多久能放人出來
刑事拘留最多37天,后面還有逮捕程序,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刑事拘留30天放人流程:
刑事拘留已經是涉嫌犯罪,除了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是不會刑事拘留30天放人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如果構成犯罪,案件當事人會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判決。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暫時離開看守所。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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