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對前提下,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認罪、對 適用簡易程序 無異議時,可以對一審普通程序進行適當簡化,以提高訴訟效率,并且實現訴訟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一審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簡易程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并且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此外,庭審階段簡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如下:
1、審理方式差異,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
2、審理期限不同,前者審限為二到三個月,后者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3、程序差異,簡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
4、簡易程序針對的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5、審理期限:普通程序 公訴案件,1個月,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準克延長一個月 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同公訴案件。被告人沒被羈押的,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3個月。審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20天二審:一般上訴抗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四類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準,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訴,抗訴由最高院決定再審為3個月,最多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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