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有案底嗎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是否會留下案底要看情況。已經構成犯罪,當然會有案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與刑法的規定相呼應,目的是為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認為是犯罪的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恩赦制度,是國家針對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罰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經特赦令免除了刑罰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罪,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權利決定對這幾類犯罪行為是否追訴,國家不主動追訴。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審判,公安機關也不能主動進行偵查取證;如果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告訴的,應當允許。即對此類犯罪,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追訴的對象,是刑事訴訟中最為重要的一類訴訟參與人。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罪不株連”的刑法原則,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訴訟即告終止。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一個人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已構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節或者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也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在訴訟過程中是一個處處決定案件進程的標準和尺度。在立案審查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種情形之一的,就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發現的,偵查機關就應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檢察機關就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如果認定屬第一種情形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屬于其他五種情形的,應裁定終止審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實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可以保證國家追訴權統一、正確地實施,防止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錯誤地進行追究,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不用承擔刑法所規定的懲罰。但不代表無罪,因此會對子女參軍、報考公務員等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其都要求自身及近親屬不能有刑事犯罪記錄。免于刑事處罰有以下情形: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6、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7、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為了自身和子女,應規范自身行為,在法律范圍內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八、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其中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規定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第六項修改為:“(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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