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資料后,會在一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在一個半月內作出決定。
案件情況不同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也會有很大不同: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后,認為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以兩次為限,但中間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通重新計算。那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至少多了兩個月,至多是五個月。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期限,是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服一審的判決想要上訴的,一定要在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的話一審判決、裁定就生效了,需要按照其執行。
法律客觀: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上訴、抗訴的移送期限:(一)刑事上訴的案卷、證據,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到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期限為三日內。當事人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上訴案卷,證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審法院移交的上訴狀后,案卷、證據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的期限為三日內。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二審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向二審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證據的期限應當為上訴、抗訴期限屆滿之后的三日內。(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期限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五日內;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對方當事人的答辯狀移送上訴人的期限為五日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二審人民法院要求一審人民法院補齊上訴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為二日內;一審法院收到二審法院補齊上訴材料的通知后,補齊材料的期限為五日內;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調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為五日內;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調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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