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規定
刑事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若掌握了某犯罪嫌疑人的切確證據,就可以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在確認其可能會動用資產實施犯罪活動的,可以到銀行凍結其資產,在審理后,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除凍結法條的規定,按照流程解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如何解除查封、凍結?
須查封機關完成案件辦理后才可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
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刑事案件房子查封了怎么解封
公安機關在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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