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
二、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于對應機關的管轄范圍。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立案程序如下;
一、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
1、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
2、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
3、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
4、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
5、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如下:
一、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即已有證據材料證明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發生,包括預備犯罪、犯罪實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種形態。此時,一般只要證明確實有可能發生了犯罪即可。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三、屬于管轄范圍: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案件不能立案。刑事案件的管轄在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內部有一定的職能分工,同時在公安內部也有地域和級別管轄的規定,因此,各公安機關之間,只能在自身管轄權限范圍內才享有立案的權力。
公安機關管轄案件范圍為刑事案件的偵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在日常的執勤和執行任務過程中有可能發現犯罪,在偵查、預審工作中也有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犯罪線索,這些都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材料來源。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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