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是指占用土地。國家賠償是指由國家來承擔賠償義務,對于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對于侵犯公民或者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賠償。
一、占地國家賠償標準
國家占地賠償標準是什么
各省的補償標準不一樣,但主要有兩種依據:
一是本地的《土地管理條例》,例如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以下規定,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這個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大致需要賠償如下幾塊地方:
1、承包經營費:即你們享有該地的使用權是否繳納了承包經營費給村里?如果交納了,那么應當由征地的政府退還你們從征地之日起到承包使用該地終止之日的承包費。
2、土地類別分為六類。第一類為耕地,第二類為果園或其它經濟林地和山坡地(在種植的山坡地,下同),第三類為非經濟林地,第四類為養殖水面(山塘水庫),第五類為未利用地,第六類為集體建設用地。
3.各類區和類別的集體土地具體征地補償標準第一類區:耕地3.75萬元/畝,園地、其它經濟林地和山坡地2.0萬元/畝,非經濟林地0.6萬元/畝,養殖水面1.5萬元/畝,未利用地0.3萬元/畝。第二類區:耕地2.7萬元/畝,園地、其它經濟林地和山坡地1.4萬元/畝,非經濟林地0.45萬元/畝,養殖水面1.3萬元/畝,未利用地0.17萬元/畝。第三類區:耕地2.5萬元/畝,園地、其它經濟林地和山坡地1.2萬元/畝,非經濟林地0.4萬元/畝,養殖水面1.15萬元/畝,未利用地0.16萬元/畝。
4、征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征用的土地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和不需要統一安置人員的,按本標準執行。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從中提取不超過征地補償標準10%的額度,作為村級土地補償費。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標準,按照集體建設用地前的地類加上報批費用進行補償。或者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不另作補償。
5、計算田地作物現在的數量和價值(青苗補助),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占地
1.對于建筑物而言,占地面積是指建筑占地面積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一般按底層建筑面積。通常用于計劃地塊的建筑密度,計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積/土地面積。
2.可以指到手的空白地皮的平米面積,即地塊總面積。在最初進行報批立項時,會經常用到“占地面積”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用地面積乘以容積率等于建筑面積。
三、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若您對于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占地的行為損害了您本人的權益,您可以準備好充分的資料證明來向行政機關進行索賠。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關于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一、國家賠償方式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一)支付賠償金(二)返還財產(三)恢復原狀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國家賠償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法律分析:土地侵權可以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賠償,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按照農業用地每年本來的莊稼收益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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