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但宣告緩期執行,暫不收監執行或予以釋放,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同時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期限屆滿,如果被告人遵守考驗規定,沒有再犯罪,也沒有發現其他漏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在考驗期內,如果被告人違反考驗規定,或再犯罪,或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或漏罪作出判決,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在犯罪的危險;
4、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酌定緩刑和法定緩刑。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這就是法定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從正面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第七十四條從反面規定了緩刑的排除條件,即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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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分析:在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時滿足《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四個條件的情形下,可以判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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