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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既遂和未遂(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怎么界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1 23:56:55

搶劫未遂會被判多少年?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搶劫罪的量刑幅度包括兩種情況:(1)一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存在下列法定刑升格條件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而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于搶劫未遂,可以比照假設該搶劫既遂情況下所應判處的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或者在量刑幅度以下,減輕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劫屬于行政還是刑事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搶劫罪肯定是屬于刑事案件的,但搶劫的行為并不一定會構成刑事案件,所以搶劫和搶劫罪是不一樣的。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如何界定:
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在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普通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搶劫罪三種不同情況。
搶劫罪是什么
1.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2.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入戶搶劫。對于“戶”的理解。
1.認為所謂“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
2.認為所謂“戶”除公民私人住宅外,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供公眾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后一觀點主要認為進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搶劫,其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應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未遂判多少年

搶劫未遂,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看情節。

搶劫未遂,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量刑看情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是什么
搶劫罪與搶奪罪區別如下:
1、二者主體范圍不同。搶劫罪為年滿14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搶奪罪則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
2、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即人身權和財產權,搶奪罪侵害的是財產權;
3、行為方式不同。搶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占有財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為避免身體傷害而放棄反抗或者無力反抗;而搶奪罪則是趁被害人不備而奪取財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為用力過猛給被害人造成傷害,也構成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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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致人死亡未遂

法律主觀: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 搶劫罪 是 侵犯財產罪 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 離婚 、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 犯罪構成 ,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 結果加重犯 ,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三)搶劫罪立案標準 根據 刑法 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四)本罪與 故意殺人罪 的界限 搶劫罪與 故意殺人 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于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A、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 盜竊罪 定罪處罰。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C、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 逮捕 、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根據上述分析,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五)本罪與 搶奪罪 的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搶劫的故意,身帶兇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后,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 盜竊 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六)本罪與 敲詐勒索罪 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 敲詐勒索 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七)本罪與 綁架罪 的界限 搶劫罪與 綁架 罪的主要區別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八)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 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單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截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 數罪并罰 ;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想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九)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于前提行為“攜帶兇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于后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兇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為便于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為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為積極轉化型搶劫罪。 歡迎大家前來網咨詢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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