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每一起都很嚴重,有些時候雙方都沒有受傷只是財務收到了損失,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私下調解的,在交警的調解下達成賠償協議,但是在簽訂協議書的時候有一些事情也應當多加注意,那么 車禍賠償協議注意事項 有哪些呢?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 車禍賠償協議注意事項1、協議書所適用的交通事故是指雙方以上車輛在本市道路上(含非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碰撞,且同時滿足以下六項條件的交通事故。
(1) 未造成人員傷亡;
(2) 各方財產損失均不超過2000元;
(3) 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4) 事故車輛能夠自行離開;
(5) 事故當事人各方均在中山市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6) 當事人各方均自愿選擇并承諾共同前往同一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服務點進行查勘定損及事故認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保護現場并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標志或無檢驗合格標志;
(2)駕駛人現場不能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發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6)發生事故的機動車在中山市外的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
(7)事故當事人發現對方有故意撞車或持有假牌、假證嫌疑的;
(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財產損失超過2000元或造成人員傷亡的;
(9)發生事故的車輛碰撞痕跡不吻合或有其它騙保嫌疑的。
3、發生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將車輛移至安全和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互相查驗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保險憑證后,根據事故基本事實如實填寫本《協議書》,自行協商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需辦理保險理賠的,當事人應在現場立即向各自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撤離現場后,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故意逃離且在協議書上填寫虛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處理。
4、協議書可復印使用,自行協商時當事人各自保留一份。三方以上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可參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記錄。
二、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仲裁《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性法律,該法及相關的法規、規章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作出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的兩條途徑,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作為專門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有關法律法規對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形式、期限、標準、效力等問題作出嚴格而詳盡的規定。交管部門調解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法院訴訟調解本身也有嚴格的程序規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相關法律法規更沒有對仲裁委員會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作出程序規定。
三、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起訴期限都是為一年,但是具體的起算點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5、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綜上所述,發生車禍以后千萬不要慌張,應該在第一時間撥打警察的電話,在警察到來以后描述當時的情形,如果受傷了要及時與警察溝通,在醫院治療時的單據都要保存下來,這些都是索賠的證據,如果是比較輕微的事件能夠調解的盡量調解,這樣也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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