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勘查: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2、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3、處罰:
(1)責任認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xù)。
(6)執(zhí)行處罰。
4、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按照醫(y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chuàng)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xù)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業(yè)人均收入來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事故地上年度六個月人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補償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五年;
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yǎng)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撫養(yǎng)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yǎng)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guī)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綜上所述,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是優(yōu)先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再報交警和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是根據交警定責進行處理的,所以交通事故可以只報交警而不報保險公司,但無法只報保險公司而不報交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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