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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損害賠償訴訟(電擊傷后怎么要求賠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2 18:19:01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分析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的意思是指受害人因觸電導致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因觸電人身損害責任而造成的糾紛,需要法律處理。下面由我為你介紹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相關 法律知識 。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分析
  一、觸碰高壓電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此種觀點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69條和第73條的規定。該些法條規定了從事如高空、高壓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人可以不承擔或減輕其責任。但司法實務中出現的問題是,“正在運行的高壓電”是否屬于“高度危險作業”。持否定觀點的通常認為“作業”是一種處于“動態”的行為,且其主體還帶有“人為性”和“可視性”。

  顯然,“正在運行的高壓電”只是電流的移動,電線本身是不會移動的,其運行也只受電站等的控制,電流更是不可以看見的。持否定觀點的認為“正在運行的高壓電”不具備上述三個基本的特點,因此高壓電致人損害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持肯定觀點的認為,上述反向觀點的理解太過于狹隘和機械化,對于“作業”二字應從廣義上進行理解,隨著科技的發展,各種新的和無形的產品如“電流”和“移動通訊”等正廣泛運用于我們日常的實際生活中,舊有的觀點已不能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更無法解釋和解決實務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電流的運行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動態方式,其運行往往是受供電公司所管控的,且電流的運行也客觀地產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運行的高壓電”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高壓電致人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人也贊成第二種觀點。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應當與其他責任規則原則相區別。

  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司法實務中,觸電損害案件的原告在訴訟中往往列舉很多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供電公司具有過錯讓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許多法院的法官在判決此類案件時也往往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過錯的證據來確定賠償比例。

  此種做法是對這類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重大誤解。電力經營者因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的基準賠償比例應為100%,然后再根據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和過錯責任的大小,考慮是否減輕加害方的責任和減輕的責任比例大小。如果讓受害方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加害方有多大的過錯,判定加害方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大小的話,案件的規則原則就變成了過錯責任原則?;蛘哒f,我們在沒有認真仔細的分析和考慮到這一塊的話,認定雙方對損害均具有過錯,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這也是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曲解和錯誤使用。

  三、關于觸電損害案件的免責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對于前三個,一般不存在有很大的爭議。本人在這里重點想說明的是第四個“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2004年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其中第二項為“向導線拋擲物體”。該種情形往往被電力經營者在“垂釣損害案件”中作為典型的免責事由。這里所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垂釣過程中觸碰電線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屬于“向導線拋擲物體”。

  向導線拋擲物體顧名思義是在在故意情況下有針對性地向導線作出拋擲行為,其要求是行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對象為導線。而垂釣行為的主體主觀故意方面卻是釣魚,且其行為對象是魚,而不是導線。若將其定性為“向導線拋擲物體“則違反了 經驗 主義法則?!栋不帐‰娏υO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其中第六項為垂釣、放風箏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休閑娛樂活動。

  但該條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位階屬于地方性法規,既不屬于狹義上的法律,也不屬于行政法規。因此,在高壓電線下進行垂釣行為僅是違反一般的違法行為,而不屬于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可以作為減輕電力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加害方免責的事由。

  四、在必要處設置警示標志的主體應為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是直接的賠償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設置警示標志問題,電力企業還經常認為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主體不在于其自身,而是所在地的電力管理部門,如當地的政府部門,從而推卸自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人認為,該種說法是錯誤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從事高空、高壓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直接賠償主體是經營者,具體到觸電損害案件中應是電力經營者,而不是所在地的政府部門。

  《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了當地的政府部門只是作為電力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而不是作為電力設施的直接管理人。其不應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直接主體,當然也包括設置警示標志的直接義務主體。另外,電力經營者作為以盈利性為目的電力經營性和管理性企業,其有權利收取廣大用戶的電費,也就負有保障用戶用電安全的義務。這也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

  我國民事法律對于電力造成的人身損害的適用范圍是分高壓電和非高壓電兩種情況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高壓電與非高壓電的界定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了解釋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對于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我國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僅僅對此作了授權性規定。該解釋第六條規定:“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對于低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失參照高壓電的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對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中規定:“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兩部法律對致人損害的電力范圍規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四條規定:“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以下者。”這一標準明確的劃分了電力高壓和低壓的界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則不限于高壓電力,換言之是包括了高壓和低壓的全部電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所規定的致人損害的電力范圍是重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的電力范圍大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電力范圍,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壓電力。

  3、對于電力人身損害賠償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

  對于電力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也有區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還規定了高壓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該解釋的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中規定:“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由此看出兩者對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顯然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種情況下,高壓電力致人損害才可免承擔民事責任。按《電力法》規定則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戶自身過錯的兩種情況下,電力(含高壓電力)致人損害都可免承擔民事責任。如此不一致的規定即產生了法律沖突。同一高壓電力致人損害之法律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承擔民事責任的結果是不同的。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

  第二條 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 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 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一)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序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

  (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 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撫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十)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十一)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

  第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各種費用,凡實際發生和受害人急需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確定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賠償方式,應當確定每期的賠償額并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第六條 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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