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條件的規定:
雙重賠償的標準是如果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工傷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
一、工傷和交通事故能同時賠償嗎
1、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
2、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當、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
二、對于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方式是分為幾種的,應該區分開來:
1、屬于康復、醫療器械的費用項目。
這個只能按照相關規定發給實際用掉數目金額的賠償,是不能夠重復賠償的,對于這筆錢,如果低于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的,那么剩下的錢,由保險公司賠付。
2、屬于住宿、伙食、營養、誤工、護理等項目的費用。
這個只能按照相關規定發給實際用掉數目金額的賠償,是不能夠重復賠償的,對于這筆錢,如果低于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的,那么剩下的錢,由用人單位賠付。
3、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
如果工傷保險賠償沒有給出賠償的,就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由相關的責任人賠付。
總而言之,在上下班途中或者是工作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了工傷情況的,根據相關法律,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但是很多地區規定了賠償費用中的醫療費是不可以重復支付,不能夠重復的賠償,所以有關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還是需要與當地的工傷保險機關進行咨詢和溝通。
三、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的項目
1、重復賠償項目(不能雙賠)
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住宿費、伙食費;康復費、 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
誤工費(工傷里面稱為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2、兼得項目(雙賠)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專屬項目(雙賠)
交通事故:營養費;精神撫慰金;陪護人員住宿費、伙食費
工傷: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害可以雙重賠償
法律主觀:
可以有限的主張雙重賠償。《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 提起民事訴訟 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 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
一、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是如何的
發生交通事故又構成工傷的,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一)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二)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三)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二、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工傷的處理
(一)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如果發生工傷交通事故能不能認定是工傷,要結合一定的因素和具體實踐作判斷。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為工傷。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時應當考慮下列4個必備要素:
(一)上下班的規定時間;
(二)上下班的必經路線;
(三)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
(四)機動車事故。
上述四點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人損和工傷能雙賠嗎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職業病病人、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償權,可獲得雙重權利。但是重復賠償范圍應僅限于預期損失(或利益)填補類的項目,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而對于直接損失,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則不應重復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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