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多少?
我和X單位簽了裝飾合同,現甲方違約 也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請問國家法律規定工程違約金是多少?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這里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通常情況下合同違約責任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擴展資料:
一、合同沒有訂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損失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一定條件下可以?!逗贤ā返?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逗贤ā返?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么適用?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遲延履行違約金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案情簡介]2006年2月11日,原告吳某為買受人(乙方),被告某地產公司為出賣人(甲方),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住宅商品房一套,并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應辦理房地產權證;如因甲方責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不退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總額,依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007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房。被告實際于2008年7月2日將相關辦證資料提交給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分歧]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金數額在實際履行之前隨著時間推移而不斷增長。在訴訟時效起算上,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第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自違約發生之日起算;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自主債務實際履行之日起算;第三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自各新增違約金產生之日起算。[法律解讀]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首先,持續增長遲延履行違約金請求權為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的客體主要適用于請求權,違約金條款性質上是從合同,附屬于主合同,違約金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債務關系根據時間要素的影響分為一時性債務和繼續性債務。一時性債務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經確定,時間因素對其內容和范圍不再起作用。繼續性債務關系是指在存續期間從中不斷產生給付義務和保護義務,時間因素在其中具有重大意義的債務關系,但并不包括給付的總量自始確定的合同關系,例如分期交付的合同。持續增長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額隨著時間推移而不斷增長,隨著時間的經過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時間因素具有重大意義,故持續增長遲延履行違約金為繼續性債務關系。其次,繼續性債務具有可分性。一時性債務和繼續性債務訴訟時效的適用有所不同。對于一時性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適用比較簡單,自一時性債務清償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繼續性債務基于同一合同所約定的債務是一個整體,但合同約定的債務隨著時間的推移實際是將整體的債務分割為若干個數額、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相對獨立的債務。也就是說,給付從物質形態上進行量上的分割是可行的,債的關系就被切割成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債權、債務,產生相應的各個請求權,債權人可以分別行使,每期債權的訴訟時效應單獨計算。再次,持續增長逾期違約金訴訟時效自各新增違約金產生之時起算更符合立法目的。從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禁止權利的濫用,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在繼續性債權中,如果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違約行為發生之時計算,對于債權人的保護過于苛刻,混淆了主契約請求權和次契約請求權的區分。如果訴訟時效自主債務實際履行之日計算,這種立場較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在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若待主債務實際履行之日計算,難免有突破“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起算的法律規定之嫌。繼續性債權的訴訟時效自每一筆債務違約產生之日計算,既可以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至于“躺在權利上睡覺”,又能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維護交易秩序。同時,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權利使訴訟時效中斷,彌補我國普通訴訟時效過短的缺憾。開發商遲延辦證產生的違約金按天計算,即每過一天即產生一天的違約金,每天產生的違約金數額都是固定的,為繼續性債務。且遲延履行的違約金的給付本身具有可分性,如上文所分析,違約金的時效應當自每天違約金產生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起訴,被告于2008年7月2日將相關辦證資料提交給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履行了辦證義務。因此從原告起訴之日向前推兩年,即在2008年6月10日及之前的違約金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對2008年6月11日至2008年7月2日的違約金予以支持。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要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是需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的,超過訴訟時效主張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遲延履行具體法律規定
非法律專業人士,可能對“遲延履行”這個法律術語還停留在第一次遇見時的不理解狀態。學習法律專業的內行人,可能也是對它一知半解。狹義的遲延履行,也就是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俚語:有錢不還。那么,遲延履行問題的具體法律規定有什么?下面就和我一起來看看吧。遲延履行具體法律規定一、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法律規定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二、什么是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履行遲延在廣義上包括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1、給付遲延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債務存在; (2)履行須為可能; (3)須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4)須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的法律后果為: (1)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賠償因遲延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3)在給付遲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標的物毀損,債務人須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但如債務人能證明縱然沒有給付遲延,損失仍將發生的,則可免責;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 其構成要件為:(1)須有債權存在;(2)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3)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須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得依法自行消滅其債務,如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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