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達標辭退要賠償嗎
法律主觀:
業績不達標被辭退,若屬于違法辭退的,應當支付賠償金,標準為二倍經濟補償;若是屬于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
勸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法律主觀: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無明確的勸退概念。實踐中的勸退一般與辭退相對應,其強制性較辭退弱。 用人單位勸退員工若屬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解除屬于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 用人單位的勸退若屬于變相辭退的,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銷售人員補償計入什么科目
辭退員工的補償計入到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的科目里;這也是屬于付給辭退員工的工資;辭退員工一般就會按照勞動者的的工資收入和工作的實際年限來進行合法計算,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二、辭退福利的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
借:管理費用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發放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三、、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四、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五、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經濟性裁員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六、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是屬于用人單位所擁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必須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一般對于所辭退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在進行做賬的時候也會按薪資來進行計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切都會按公司法的條款來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銷售人員被辭退補償包括提成嗎
【法律分析】
辭退員工補償要算提成的,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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