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按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準確定后,除統一調整標準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準發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因工傷而死亡的賠償金主要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但用人單位未 繳納工傷保險 費的,由用人單位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職工非工傷死亡,單位無賠償義務。但對于單位未給其繳納社保,可要求單位給予一定補償,對于因單位未繳納醫保而無法享受醫保報銷遭受的損失可要求單位賠償。建議協商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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