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傭臨時工,公司與臨時工建立勞務關系,所以,不能主張工傷死亡賠償。其次,雇傭的臨時工作不幸身亡,臨時工家屬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死亡賠償金。并且,主張死亡賠償金時需要賠償以下項目:
1、被扶養人生活費;
2、喪葬費;
3、死亡補償費;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
5、精神損害撫慰金。
并且,如果臨時工死亡前接受了治療,為此負擔了醫療費等搶救、治療的費用,也可以主張賠償。最后,具體賠償費用應該按照所在地人均收入水平計算,不過,死亡補償費的標準可以按以下確定:
1、按照上年度該地區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雇傭活動中,雇員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雇主承擔的工傷比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如果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雇主全部承擔。一般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同于雇傭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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