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拖欠工資賠償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話,那么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關的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為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賠償金。如果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工資的最低標準的話,那么要賠償百分之五十到一百之內的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賠償金是多少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勞動法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并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在勞動法的規定當中,如果公司無故辭退員工的話,那么需要支付一定補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同時沒有按照約定時限支付足額工資的話,那么也需要支付相關的賠償金。
雇傭關系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標準
存在雇傭關系的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具體的賠償標準可根據醫藥費、住院費收款憑證、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等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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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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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發生死亡賠償標準
雇傭關系因病死亡可向雇主主張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扶養費等。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它的法律特征表現為:
1、主體是不確定的。其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2、勞務關系的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3、勞務關系主體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質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是活勞動,是一種勞務行為。
4、原則上勞務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勞動力,勞務的需求者一般僅享有勞動成果,不對勞務提供者進行管理與控制。但根據提供勞務內容的不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務的需求者對勞務的提供者也有一定的管理職能。
1、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30元×住院天數
3、營養費賠償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25931元÷365日)×誤工天數
5、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6、交通費賠償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
7、住宿費賠償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8、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2858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3136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2858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3136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2858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3136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
11、喪葬費賠償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25931元÷12個月×6個月=12695.5元
12、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2858元×20年=257160元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12858元×20年=62720元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2858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3136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2858元×5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3136元×5年1
3、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人而異,沒有具體的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雇傭關系工傷賠償標準
1.雇傭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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