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拘留十天至十四天。重大經濟犯罪一般拘留三十七天。羈押犯罪嫌疑人最為常見的措施就是刑事訴訟羈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對需要繼續調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將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 證據 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因為經濟犯罪被拘留的時間按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于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 檢察院審查 批準。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 證據 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經濟糾紛不一定會拘留。
一、因經濟糾紛而產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一般不會被拘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會被法院司法拘留:
1、被執行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2、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等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強制執行的;
4、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的;
6、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的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3、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應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4、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5、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6、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7、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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