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編審判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有3條: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一、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三、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拓展資料:簡易程序相對于一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于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一般需要二十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是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其他法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走簡易程序一般怎樣判
走簡易程序的判決如下:
簡易程序也是判實刑。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應作出有罪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相應的刑罰,但如果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也可以判處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判刑最低標準:
刑事案件最低處罰是免于刑事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一般都是當場審判,同意走簡易程序意味著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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