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一規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制在物質損失。
這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有著很大區別。
1.普通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被害人死亡的,家屬只能要求賠償喪葬費,而不能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
2.因交通肇事罪致人身損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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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調解,被告人自愿多賠償的,法院予以認可。
4.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不影響法院對其定罪,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5.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只能由被告人賠償,不能要求其家屬賠償。
被告人家屬、親友自愿要求替被告人賠償的,法院可以認可,并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
6.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不歸檢察院,而歸受損失的單位。該單位已經終止的,賠償金歸繼受人。沒有繼受人的,賠償金上繳國庫。
7.被告人已經受到刑事處罰,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法院裁定終止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書大部分不能得到執行。
8.被告人因貪污、挪用、盜竊、搶劫等犯罪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偵查機關負責追繳贓款、贓物。如果能夠追繳到贓款、贓物,應當返還原主。要求返還贓款、贓物的,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法院不予受理。
9.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毒資、賭資、非法持有的槍支、不準民間持有的文物、珍稀動植物等,應當由國家沒收。被害人對應當沒收的財物要求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
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小,法院判決比協商賠償的少,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不一定能得到執行。由于犯罪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只能要求犯罪人賠償,不能要求別人賠償,更不能要求國家賠償。犯罪人無財產,則拿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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