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在 自訴案件 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 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在例外情況下,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舉證責任 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訴法證明責任是怎么分配的
1、刑訴法證明責任的分配有以下規定:
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3、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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