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輔警算襲警《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實施以來新增了襲警罪這個罪名。但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存在一個錯誤認識,即認為“輔警不是警察”,認為只有打了警察才構成襲警罪。否則,打了輔警只要達不到輕傷,就沒事,不用負刑事責任。
請看一下這個案例
2021年6月的某天早上,交警部門在某條主干道一紅綠燈處附近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遇劉某未佩戴頭盔駕駛一輛輕便摩托車逆行經過該路段,遂要求劉某下車接受檢查。劉某拒不配合,被現場執勤的交警陳某、輔警人員王某截停。
為防止劉某駕車逃跑,交警陳某在查驗劉某身份同時,指揮輔警王某將劉某的摩托車鑰匙拔出。劉某見王某并非警察,只是一個輔警時,頓時囂張跋扈起來,對王某破口大罵,質問王某有何權力拔其車鑰匙,讓其熄火。交警陳某和輔警王某與其理論,并告知其未佩戴頭盔、駕車逆行等行為違法時,劉某突然從摩托車上跳下掌摑王某,并用腳踢踹王某,致王某受輕微傷。現場執勤的交警及輔警人員見狀,遂上前將劉某制服。隨后,劉某涉嫌襲警罪被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劉某辯解稱,自己不敢打警察,也沒有打警察,只是打了輔警而已,不構成襲警罪。
說到這里,這里要告訴大家,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輔警雖是警察輔助人員,但他們是在公安民警指揮下實施的行為亦屬執法行為,應視同民警執法。民警、輔警的執法行為具有一體性和整體性,不可分割。
事發時,交警陳某、輔警王某對劉某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屬于執法行為,應當將兩人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的執法行為。劉某對輔警王某的毆打,實際上也是侵害了警察的執法行為,此時,王某在法律上等同于警察,所以,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劉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
法律分析:輔警不同于協警,輔警具有基本的執法權,因此,打輔警算襲警。如果構成重傷,直接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傷情不是很嚴重,則構成妨害公務罪。
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為規范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的良好形象,著裝規定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于社會聯防巡邏,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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