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時效
行政賠償訴訟時效是兩年時間,當事人在受到國家機關的行政處罰后,如果認定其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行政訴訟,并要求賠償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后,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后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缎姓V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行政侵權的事情發生,出現行政侵權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是負擔賠償的責任。那到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呢?為讀者進行解答。一、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 1、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是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即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將因起訴時效屆滿而喪失訴權。 2、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獲得司法救濟。如果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程序獲得保護。 4、為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行政訴訟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固定、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推薦:
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農村宅基地可否做為貸款抵押物)
宅基地買賣糾紛(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和原則)
銷贓罪判刑(銷贓罪一定會被判刑嗎)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
吸食毒品犯罪嗎(吸毒屬于違法還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