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多數是上午八點到十二點,下午二點三十分到六點三十分,星期六和日休息。不過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不過需要看每個所的具體規定,而看守所已決犯一般是每月固定時間組織會見,刑事拘留期間不能會見。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四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行政拘留的話按照規定隨時可見,但有的地方不允許見的。刑事拘留的話需要等到判決生效以后才可以見家屬。在刑事拘留的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前去會見。
一、看守所關多久才能見家屬
1、行政拘留的話按照規定隨時可見,但有的地方不允許見的。刑事拘留的話需要等到判決生效以后才可以見家屬。在刑事拘留的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前去會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的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界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二、在看守所關多久才批捕
看守所關多久才批捕的規定是:最長不超過37天。
逮捕是由公安機關實施的,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會立即執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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