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證據有哪些
1、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犯罪遺留物勘驗、犯罪痕跡勘驗、尸體檢驗、提取相關物品進行比對、鑒定)、現場方位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多個現場的,每個都要有現場勘查筆錄,比如藏尸現場、碎尸現場等;
2.死亡的被害人應經親屬或熟人的辨認。
3、鑒定意見
?。?)法醫鑒定:尸體、活體、血跡、毛發、骨骼、人體分泌物、排泄物、胃存物、嘔吐物、煙頭等鑒定,如《DNA檢驗鑒定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人身損害傷殘程度等事項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2)物證理化鑒定:有毒物、各種非生物性的物質和微量物,如《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意見書》等;
?。?)刑事技術鑒定:痕檢(指紋、足跡、壓痕、蹭痕、彈痕、齒痕等)、文檢等;
?。?)死亡的被害人應做尸源DNA鑒定;
(5)其他鑒定,如價格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血型鑒定、電子數據鑒定、危險品鑒定等。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冊的社交網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調取的證據要程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說明。
5、物證、書證
(1)1、包括衣物(如上衣、襯衣、褲子等)、作案工具(如菜刀、匕首、斧頭、棍、棒、鐵管、磚塊、繩索、獵槍、手槍、步槍等)、血衣、手套、鞋、帽、現場遺留物如手機、紐扣、項鏈、鞋襪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戶籍信息、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表、工作證、戶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購買作案工具的發票(收據)、借條、收據、收繳證明、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3.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4)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被害人戶籍信息、病歷、死亡證明等;
(6)6.犯罪嫌疑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收集醫院的出生證明,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其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舉止是否正常的證言,以及骨齡鑒定等證據;
(7)7.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各種說明材料等。
6、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
(2)作案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后,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作案地點,入室的,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征。如不確定可盡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室外的,問明地名、方位、環境特征、明顯標志物等。殺人后轉移尸體的,問清每一個現場的情況;
(4)殺人的動機、目的,案件的起因,有無預謀,如有,何時起意要殺人,為實施殺人做了哪些準備,準備如何殺人、如何逃跑、毀滅罪證;
?。?)殺人的具體經過和方法手段,作案兇器或藥物的種類、數量、特征,使用的方法如侵害的部位、打擊的次數和強度等實施過程中的細微情節,殺人過程的持續時間,現場的遺留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征,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行為以及涉及的其他人、事、物;
(6)殺人的犯罪故意,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犯罪嫌疑人對發生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對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結果的發生。殺人后的表現情況,是否有積極搶救被害人的行為,是否有逃跑、報復證人、威脅被害人親屬、毀滅證據、串供或威脅證人、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7)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8)作案工具種類、數量、來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況;
?。?)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證等;
?。?0)歸案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1)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2)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3)對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錯在先的,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查明;
?。?4)親筆供詞。
7、被害人陳述
(1)聽取被害人陳述,詳細問明案件具體情況及因果關系等(參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要問少、問精,最好在進入搶救室前簽字或者在提問時錄音錄像;
(2)了解被害人受傷給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屬附帶民事訴訟及準備相關材料。
8、證人證言
(1)現場走訪發現人、目睹人、周圍知情人、被害人、家屬、偵查人員、鑒定人、扭送人、鄰居、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基層組織等的證言;
?。?)了解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犯罪嫌疑人情況,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系等;
?。?)了解被害人受傷給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屬附帶民事訴訟及準備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一、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規定如下: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二、故意殺人后需要賠償哪些費用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已死亡的,一般來說還需要賠償家屬精神損害賠償金。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如果死亡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請求搶救時發生的費用) 2、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大家應該給也清楚,我國對此罪的處罰是比較重的,起刑點就是3年有期徒刑,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對罪犯判處死刑。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的話,即使犯罪情節再嚴重,此時按照規定也是不能判處死刑的。
殺人自首后的流程
法律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殺人,然后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或者逃跑后,在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來公安機關投案,這都是自首。
1、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
2、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針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4、提起公訴后由人民法院進評議。
5、進行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的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一百六十二條 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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