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怎么計算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不包括當天,從第二天零時起算。
判決書生效時間是收到判決次日起算。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一審判決書送達之后有個15日的上訴期,過了上訴期未上訴,判決書生效;二審判決書作出即生效。具體如下:
1、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
2、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3、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立案條件: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盜竊沒有達到當地盜竊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審判立案和執行立案具體如下:
1、審判立案是為了對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2、執行立案是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被告沒有履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請求或自行根據判決進行執行。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判決書生效時間怎么算
判決書一般在送達之日起就生效。如果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有十天的上訴期,在這上訴期或抗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該刑事案件進入二審程序,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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