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乎帆殲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5、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6、住宿費。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歲沖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2、轎余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因他人的原因,導致自己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么受害人進行治療之后可以申請傷殘鑒定,然后協商賠償問題。一、人身損害賠償鑒定標準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標準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該標準依據里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為十級,各個級別都有做非常詳細的分類說明: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該攜帶的材料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三、傷殘鑒定的流程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標準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該標準依據里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為十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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