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不可以撤案。民事案件立案后,在判決下達之前都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撤案的特殊情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第一種是立案后發現弄錯嫌疑人、或者經證實嫌疑人確實沒有犯罪;第二種是立案后嫌疑人死亡;第三種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第四種是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第五種是獲得特赦令免除刑罰;第六種是重婚罪等自訴案件,被害人沒有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第三種情況實踐中很少見。刑事犯罪也是有追訴期限的,超期將不再追究。“追訴期限”是指: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的,經過了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民事案件立案后,原告有權在判決下達之前申請撤訴,除了涉及國家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之外,法院均會允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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